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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二类经济适用房,一般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在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处会标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类经济适用房
满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上市需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五年,且上市前,先由政府决定是否优先回购,政府决定不回购方可出售。
二类经济适用房
上市交易不受是否满五年限制,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
一类、二类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
一类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
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五年,综合地价款:计税价格(网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10%
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适房满五年,房屋交易政府优先回购,如不回购,综合地价款:缴纳差额*70%。(差额: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
二类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其中,土地出让金为网签价或核定价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