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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由政府限定标准、对象和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适房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主导,政府也明确规定了经适房的产权是有限的,经适房的用途和上市条件都必须要按照规定来,因此经适房是部分产权。
经济适用房的部分产权主要表现在:
1.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2.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可以上市交易。以契税票填发的日期或房产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不满5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需要转让,可以向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回购或者是该部门确定的新购房人按照原来的价格购买,并且还要考虑折旧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
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政府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因此需要住房保障部门开具放弃优先回购的证明。此外,房屋在出售时还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房价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3.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之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来的经济适用房会被政府回购,不可以继续拥有其产权。
获得经适房的完全产权以后,房屋的产权就完全归房主所有,不再受用途仅限自住、上市交易须满足一定条件等的限制。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
即房主可以按原来的购房价格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从而取得完全产权。
2.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的经济适用房
即以市场价购买满足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