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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身或离异申请人年龄未满35周岁。但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未满2年的。
3、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的,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情况。但若是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而转让住房并提供关系证明的除外。
4、已经领取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拆迁户,且在拆迁中已经获得过拆迁补偿款和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有出租将子女送到国外读书或是留学就读于收费比较高的学校的。
9、以及当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