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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申请廉租房。
(2)需要的材料:
1)书面材料:到指定地方申请时,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三份证明材料:①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②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③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1)住房困难户,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