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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
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
丹厦中介人员擅用客人近60万元卖房款的
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2016年9月,被害人陈先生委托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售一套自己的房产,当时程某儒是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区域经理。

2016年11月,在程某儒的撮合下,陈先生与购房人林某达成了买卖意向,但是,在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儒冒用厦门征厦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同时,程某儒以帮助陈先生偿还抵押贷款为由,拿到了陈先生的银行卡和密码,之后,程某儒将银行卡中收到的近60万元的卖房款,几乎全部花在了赌博和个人消费上。

2018年7月,被告人程某儒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
详细回顾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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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厦房产,这起合同诈骗案真和你们没关系吗?
特区新闻调查丨丹厦房产合同诈骗案后续,这些证据再次“打脸”丹厦房产
被告人程某儒因犯合同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并处罚金5万元
此外,被告人还得退赔客人近60万元的卖房款

除了追究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外
卖房者陈先生认为
丹厦公司用人失察导致卖房者遭受损失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陈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向丹厦公司索偿
原告陈先生表示
自己是基于对丹厦品牌的信任才选择被告丹厦公司为自己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2016年11月18日,原告是在时任丹厦公司区域经理程某儒的安排下,在丹厦公司的门店内与买家见面,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原告认为
丹厦公司不仅存在严重的用人失察,在已得知中介人员程某儒做出违法的事情后,还依旧批准程某儒的请假,给了他出逃的机会。丹厦公司还推脱程某儒是离职员工,以此来逃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
原告请求法院判定
由丹厦公司赔偿程某儒尚未清偿的56万多元
被告丹厦公司表示
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的是另一家公司的印章,这表示是由另一家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
虽然协议是在被告的门店内签署的,但属于中介人员程某儒“接私活”,与丹厦公司无关。
另外,原告自己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中介人员程某儒,原告应该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被告不愿意做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的是另一家公司的印章,但两家公司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确实容易造成混淆。

思明法院法官 郭泽喆

在丹厦公司的总部和门店当中,在这个合同上盖了一个只有一字之差的章 我们认为这种事实还不足以让陈先生怀疑,为他提供居间服务的不是丹厦公司。

被告丹厦公司在员工管理、合规风控方面都存在明显漏洞,且没有及时开展补救措施,被告未能依约提供安全的居间服务,未能依法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

思明法院法官 郭泽喆

跟程某儒配合的同事,在日后没有向公司汇报,也没有说跟进这单成交的记录,也没有将相应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也没有对这单交易后续的居间费的支付进行跟踪,应该说丹厦公司难辞其咎。
综合其它情节,思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丹厦公司赔偿原告5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可在赔偿原告后,据实向中介人员程某儒主张返还。
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
被告丹厦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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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