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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