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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有哪些1、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5、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
6、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7、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