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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合同不算购房合同。房屋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为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担保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定金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买卖合同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它与正式合同是有区别的:
1、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3、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款项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4、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及认购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同时应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