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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合同和购房合同不一样,认购合同主要是约定双方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的,也就是为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而做准备。其实认购合与和购房合同是属于预约与本约的关系,两者之间在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形式、违约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但是认购合同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认定为是买卖合同的。
1、过早签订认购书,事后反悔均属违约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您对房子产生好感时,销售人员会告诉你,好多人都看上了这套房,最好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如果后来消费者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知: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2、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专家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
“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如收取订金不履行协议,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定金”也有陷阱。
3、在认购书中约定“没收”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是这条规定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另外约定。
因此,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您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